深圳市荣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704民初540号
原告:***,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力铭,广东杰海(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水强,广东杰海(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信义领御研发中心8栋1315.
法定代表人:周良奇。
被告:曾广用,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莫万远,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广用、莫万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柳华想
人民陪审员  曾美丽
人民陪审员  张三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黄丹萍
书 记 员  曾如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