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56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8年0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执行人: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低区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62964。
法定代表人:张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098551.6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32957.42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款项人民币1119314.28元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643.14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5615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严俊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