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8238号
原告深圳鹏程电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麻勘***路888号鹏电**的士之家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1824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D座低区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62964。
法定代表人张坤。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法定代表人林耸。
原告深圳鹏程电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雷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