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粤0304执706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南油大厦*楼,身份号码42242***969********。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8楼802。组织机构代码680398226。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7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297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149.03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70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6)粤0304民初170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