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瑞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4执29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8楼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98226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7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已于2017年12月12日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4执2913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范桃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