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089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洪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娜,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16810.4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6810.4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阿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尤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