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洪浪北二路30号信义领御研发中心1栋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799337。
法定代表人陈晓杰。
被执行人***,男,199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163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21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执426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径付了案款,并向法院支付执行费30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16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16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