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0890号
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方鑫路10号莱茵工业区第四区五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2037XE。法定代表人:罗洪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娜,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南沙嘴路以东中央西谷大厦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799337。法定代表人:陈晓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16810.4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6810.4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阿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尤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