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3459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笔架山依岚花园1栋13楼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8303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1元,由原告莫杰聪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