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3459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笔架山依岚花园1栋13楼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8303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1元,由原告莫杰聪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