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23225号
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七滘堤段外滩地之一(七滘至青云水闸围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笔架山依岚花园1栋13楼A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亮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亮全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0.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