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XD。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鹤山市*******委会龙蟠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UW3447。
投资人:黄啟联。
上诉人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同宇搅拌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民初7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中润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中润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涉案工程项目是环市一路(胜利立交桥-华园东路)道路改造工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润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润达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赵 沂
书 记 员 赵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