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腾跃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3722号
原告:珠海市腾跃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工业区兴国街4号中立信大厦1505-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6456602X。
法定代表人:李运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泾亮,广东泾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笔架山依岚花园1栋13楼A单元,营业执照号码440306104456577。
法定代表人:林映辉,总经理。
被告: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635号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6513016A。
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
被告:珠海市公路局(珠海市公共道路建设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400006989200F。
法定代表人:顾胜杰,局长。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腾跃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公路局(珠海市公共道路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腾跃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23元,由原告珠海市腾跃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罗加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