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799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富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林映辉。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29.01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8049.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 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冯万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