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1436号之一
原告:湖南春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3MA4Q4E6W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水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笔架***花园1栋13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8303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春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春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7.7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法院退回2947.71元。又因原告撤诉,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现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春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负担,本院依法退回2972.7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