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朗分公司、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1976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舒之雄。

委托代理人廖淑姣。

委托代理人刘己。

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衍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粤0306民初11522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3585.7元的财产。

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3585.7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燕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