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27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林耸。
委托代理人林领,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康,男,汉族,1993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寮丰路创新商铺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53153D。
法定代表人:蔡衍志。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86729.56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逾期利息(以86729.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支付案件受理费1015元;3、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并执行。
经本院核算,本案的逾期利息以86729.5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月17日计算至2021年7月14日为495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93973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随后本院依法将92698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1275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划款账户确认书》,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97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小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