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康管道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保26号
申请人深圳市正康管道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十二橡树庄园(二期)P1号楼1单元01层复式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QQ44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汇社区新安四路263号旭仕达名苑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53153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深圳市正康管道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16854.03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16854.0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