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7164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庄村路145号厂房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68P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新安街道文汇社区新安四路263号旭仕达名苑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53153D。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7月8日,申请人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554.0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随后,本院于2022年6月11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197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554.06元的财产。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396,554.06元为限。
2022年8月17日,申请人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粤0306执保5894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上述解封限额为人民币396,554.0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