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479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裕和大厦2、7层,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553892440W。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
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34154906Q。
法定代表人熊方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
制执行其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
[2018]01-3213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
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深圳市大观照明有
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2015年7月至
2018年7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6414元”的违法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
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
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
(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
的深公积金责限[2018]01-3213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
书》。
审判长段晖
审判员简增荣
审判员董学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