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观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大观照明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479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裕和大厦2、7层,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553892440W。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 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34154906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 制执行其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 [2018]01-3213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 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深圳市大观照明有 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2015年7月至 2018年7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6414元”的违法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 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 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 (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 的深公积金责限[2018]01-3213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 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