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42542号 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高层小区FL3栋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386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及离职时间:被告于2013年10月17日入职原告处,于2021年3月19日离职。 二、月工资标准:6600元/月。 三、工作岗位:售后服务部主管。 四、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被告仲裁阶段主张劳动关系因原告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原告确认收到被告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主张被告系自行离职。据仲裁查明,原告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500元(6600元/月×7.5月)。 五、其他说明:原告未就仲裁裁决关于支付被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042.71元的裁决项提起诉讼,视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六、被告仲裁请求:1.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575.93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878元。 七、仲裁裁决案号:深劳人仲裁【2021】2499号。 八、仲裁裁决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工资8042.71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9500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诉讼请求:1、原告不需支付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工资8042.71元; 二、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5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