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22933号 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高层小区FL3栋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386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劳动关系状况:原告与被告成立劳动关系,原告对仲裁裁决认定的被告入职时间、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及工资标准均无异议,且被告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 二、拖欠的工资:庭审中,原告对仲裁裁决认定的原告拖欠被告2020年6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31481.62元无异议,但申请缓发。 本院认为,原告拖欠被告2020年6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至今拖欠时间较长,原告请求缓发该期间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20年6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31481.62元。 三、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21]349号。 四、仲裁请求: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6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32000元。 五、仲裁结果: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6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31481.62元。 六、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原告缓发被告2020年6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31481.6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被告***支付2020年6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31481.62元; 二、驳回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