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22928号 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高层小区FL3栋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386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女,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工作岗位:依据仲裁阶段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入职原告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综合部副经理岗位。 二、月工资标准:6000元/月。 三、关于拖欠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告在仲裁阶段确认存在拖欠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事实。被告确认原告已支付2020年3月份的工资,上述期间剩余未支付工资72515.67元。本院认为,基于前述双方确认的事实,原告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被告劳动报酬,原告要求缓发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四、被告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0000元。 五、仲裁裁决案号:深劳人仲裁【2021】627号。 六、仲裁裁决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2515.67元;2、驳回被告其他的仲裁请求。 七、诉讼请求:1、原告缓发被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72515.6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2515.67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