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2927号
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高层小区FL3栋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386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女,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临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