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2927号 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高层小区FL3栋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386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女,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临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