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2934-22938号
五案共同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高层小区FL3栋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386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司员工。
22934被告:***,女,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22935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22936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22937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22938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五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五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一份撤诉申请称,双方调解成功,未发放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各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