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66、3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徐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身份证住址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43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