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14民初15735号
原告深圳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地建筑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花都建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滨宏,被告花都建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地建筑公司与花都建管中心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临时指挥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地建筑公司与花都建管中心因签订及履行《临时指挥部合同》,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以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国地建筑公司与花都建管中心在本案中争议:工程价款的认定以及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本院归纳及评判如下: 一、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 本院认定临时指挥部工程的工程价款为803670.22元。 (一)关于合同工程价款803670.2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国地建筑公司以中标价803670.22元,中标花都建管中心招标的临时指挥部工程,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合同价格803670.22元,二者相符合,具有法律拘束力。花都建管中心是否移送花都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工程结算价款,不影响中标价及合同价格的法律拘束力。 (二)关于增加电线工程价款23518.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临时指挥部合同》第18.1条约定:经计量的工程量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及支付的依据。对于无原始技术记录而使其质量无法确认的工程内容,无法补充证明资料的,发包人将不予计量,不予结算。第19.4约定:现场签证单须交发包人、监理人确认,过期不再补签证。工程项目实施期间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和项目,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确认、按发包人的变更指引有关规定审批、经设计单位修改设计,由发包人批准后,方能成为新增或减少项目、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结算依据。国地建筑公司提供《工作联系单》,证明经监理单位及花都建管中心签章同意增加电线工程,但没有提供计量记录或者现场签证单等原始资料证明实际增加的电线工程及其价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标价及合同价格具有法律拘束力,是认定合同工程价款的合法依据。临时指挥部工程已拆除,国地建筑公司不能提供计量记录或者现场签证单等原始资料证明实际增加的电线工程。为此,国地建筑公司申请鉴定工程结算造价,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没有必要,本院不予接纳。 二、关于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 首先,花都建管中心于2014年1月28日向国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565984.6元,仅占比合同工程价款803670.22元的70.425%。为此,国地建筑公司主张花都建管中心继续支付工程价款的余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先决问题,是临时指挥部工程何时已验收的问题。会议纪要载明,花都建管中心于2014年2月18日要求国地建筑公司自检合格后由城规监理公司复核,准备竣工图等验收资料,2014年2月28日前交付使用。城规监理公司则要求国地建筑公司准备竣工验收资料后报其审核,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根据上述会议纪要,国地建筑公司主张2013年12月20日已交付使用临时指挥部工程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花都建管中心抗辩国地建筑公司拖延至2014年完工的意见,与事实相吻合。根据上述会议纪要,国地建筑公司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向花都建管中心交付使用临时指挥部工程并经验收,而本案没有相关意见和证据予以反驳,为此,本院认定临时指挥部工程于该日交付使用并经验收。 其次,花都建管中心既已于2014年2月28日验收使用临时指挥部工程,则应当按照约定向国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第一,根据《临时指挥部合同》第16.4.1条约定,当工程进度达到100%通过验收时,向花都财政局申请拨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0%。合同价款803670.22元的80%为642936.2元,扣除已支付的565984.6元,差额76951.6元。花都建管中心于2014年1月28日支付工程款565984.6元后,至今未支付其他工程价款,明显已违反上述约定。国地建筑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申请拨付工程款,广州市花都财政局于2014年1月28日拨付工程款的实际时间,结合双方当事人接受该近一个月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流程的所需时间,该款于2014年2月28日的次日起增加一个月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所需时间,可视为付款条件于2014年4月1日已成就。 第二,根据《临时指挥部合同》第16.4.1条约定,当工程结算至花都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通过后,向花都财政局申请拨付至结算总价的95%。首先,如前所述,花都建管中心是否移送花都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工程结算价款,不影响中标价及合同价格的法律拘束力。其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内容。根据上述规定,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首先应当是建设单位花都建管中心的行政上的义务,而非由施工单位国地建筑公司负有直接义务。再次,国地建筑公司作为工程价款的权利人,自临时指挥部工程于2014年2月28日交付使用及验收之日起,截止2020年9月24日提起诉讼,已近六年七个月,以致于当前,长达七年多的时间,除2014年1月28日已收工程款565984.6元外,至今未收到其他的应收款项,是利益的攸关方。而,花都建管中心是用款单位,申请财政资金拨付临时指挥部工程的价款,自工程交付使用及验收之日起至今,是否已付清工程价款,不攸关其切身利益。同时,花都建管中心作为建设单位,为建设临时指挥部工程,必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也需与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设计和监理合同。为此,花都建管中心在六年多的时间内,不可能不掌握任何的工程结算所需资料,而如没掌握的,则可反映其没有尽责地履行保管的职责。但实际上,截止广州市花都财政局于2020年11月10日复函本院之前,花都建管中心却从未将任何工程结算资料送交财政评审。其是送审与否的决策方,可见其怠于履行作为建设单位应尽的行政上的义务,也漠视利益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四,《临时指挥部合同》第22.1条虽约定,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的结算工作,工程结算经花都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作为合同结算价款等内容。但,根据国地建筑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书》及其寄递信息以及照片,可见国地建筑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花都建管中心邮寄《工程结算书》,花都建管中心于4月13日签收后退回,另,国地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花都建管中心现场递交工程结算书、城建档案等工程资料,花都建管中心拒收。上述事实,也反映花都建管中心作为利益的非攸关方,漠视国地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应当视为花都建管中心向国地建筑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95%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合同价款803670.22元的90%,为763486.7元,扣除应已支付的合同价款80%为642936.2元,差额120550.5元。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约定、接受近一个月的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流程的所需时间,以及财政评审的基本审查流程等,本院认定,该款付款条件为临时指挥部工程交付使用及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后,增加一个月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所需时间,于2014年7月1日已成就。 第三,《临时指挥部合同》第16.4.1条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工程款。第21.1.2条约定,缺陷责任期1年。第21.2.1条约定:缺陷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附件三第2.1条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根据上述约定,合同价款803670.22元的5%保修金,即40183.5元,应当于2014年2月28日起一年后支付,增加一个月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所需时间,即付款条件于2015年4月1日起已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另,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实行。为此,国地建筑公司主张,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国地建筑公司主张,以261204.52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本院根据花都建管中心各阶段应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及其时间,据实调整,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花都建管中心原名称为花都区人民政府基建办公室(以下简称花都基建办),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布临时指挥部工程。国地建筑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2013年10月30日中标为总承包单位,中标价803670.22元。 花都基建办(发包人,甲方)与国地建筑公司(承包人,乙方)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临时指挥部合同》,约定:花都狮岭镇平步大道以北,芙蓉大道以西的临时指挥部工程,工程内容及规模为板房工程约574平方米、室外硬地化工程约1800平方米、室外绿化工程约1852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板房工程、室外硬地化工程、室外绿化工程等工程,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及完成该内容所必须的全部工作,具体工程内容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工程计划总工期30日历天,合同价格803670.22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6.1.1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标人对自身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在工程结算时不得变更。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价款最终以广州市花都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为最终结算价。第16.4.1条约定: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工程预付款是合同造价的20%;当工程进度达到30%时,向花都财政局申请拨付至已完成工程量总造价的80%;当工程进度达到80%时,向花都财政局申请拨付至已完成工程量总造价的80%(本次已扣除全部预付款即合同价的20%);当工程进度达到100%通过验收时,向花都财政局申请拨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0%;当工程结算经花都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通过后,向花都财政局申请拨付至结算总价的95%;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程序:承包人将工程款支付申请及完成工程量上报监理,监理审核通过后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定后,向财政局申请拨付。第18.1条约定: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计量记录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但现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怠于确认承包人报送的计量资料的,承包人应以书面资料上报发包负责人,发包负责人确认后以承包人的计量结果为准。经计量的工程量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及支付的依据。对于质量不合格或因无原始技术记录而使其质量无法确认的工程内容,无法返修至合格或补充证明资料的,发包人将不予计量,不予结算。第19.4约定:本工程采取的包干形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的签证,应遵循先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意确认,再进行变更的原则,洽商增加工程发生起的七天内,现场签证单须交发包人、监理人确认,过期不再补签证。工程项目实施期间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和项目,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确认、按发包人的变更指引有关规定审批、经设计单位修改设计,由发包人批准后,方能成为新增或减少项目、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结算依据。第21.1.2条约定:缺陷责任期1年。第21.2.1条约定:缺陷责任保修金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总价的5%。第22.1条约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交发包人,发包人按照市建委要求进行结算送审,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的结算工作,工程结算经花都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作为合同结算价款。第22.2条约定:承包人有义务按d条《工程结算评审资料送审要求》完成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符合有关部门的结算要求,并对自身上报工程结算评审资料送审审定竣工结算结果负责。d条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要求包括:1.工程结算书及电子文件;2.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件;3.工程承包合同;4.工程竣工图;5.工程竣工资料;6.图纸会审记录;7.设计变更单;8.监理工程师通知或业主施工指令;9.会议纪要;10.现场签证单;11.隐蔽工程验收单;12.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13.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14.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合格证(检验报告);15.招标文件;16.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17.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8.其他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19.资料签收表。合同另约定其他事项。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第2.1条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花都建管中心于2013年11月21日签章同意临时指挥部工程于2013年11月22日开工,合同工期30日历天。国地建筑公司主张,其于2013年12月20日已完成板房及道路硬化及交付使用。花都建管中心抗辩,国地建筑公司拖延至2014年完工。 国地建筑公司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监理单位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规监理公司)签章同意。城规监理公司及设计单位广州市花都建筑设计院签章同意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国地建筑公司主张,虽没有花都建管中心签章,但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花都建管中心抗辩,未经竣工验收。双方当事人确认临时指挥部工程已被拆除。 国地建筑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申请拨付工程款565984.6元,城规监理公司签章同意支付。广州市花都财政局于2014年1月28日向国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565984.6元。 国地建筑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工作联系单》,提出“按建设单位要求现场板房布局已完成,与图纸不符。安装电线线路与图纸相比增加很多电线,请业主、监理单位尽快回复”。城规监理公司同日签章,“情况属实,报业主批示”。花都建管中心同日签章,“因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现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请施工单位尽快完善相关图纸”。 城规监理公司会议纪要载明:一、施工临时指挥部板房于2013年12月3日搭设完成50%。业主单位提出,“施工临时指挥部板房搭设进度慢,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监理单位提出,“指挥部板房施工进度慢,没有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增加人员设备和材料进场措施,争取把进度赶上”。二、施工临时指挥部板房于2013年12月17日搭设完成80%。业主单位提出,“施工临时指挥部必须本月25号前完成”。监理单位提出,“指挥部板房施工进度要加快,下星期要争取完成吊天花、地板铺设、水电安装等项目”。三、业主单位于2014年2月12日提出,“指挥部和科技综合楼地基处理工程进度要加紧,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监理单位提出,“指挥部外接电源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尽快以工作联系单提出解决方案并尽快施工”。四、业主单位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指挥部项目要尽快完成剩余工作,各项工序由施工单位先自检,自检合格后监理复核,准备好竣工图等验收资料,要在本月28号前完成交付使用工作”,监理单位提出“指挥部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并报我司审核,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 广州市花都财政局于2020年11月10日复函,“‘花都秀全中学新校区施工临时建设指挥部工程’尚未委托我局开展结算评审,我局并不知晓相关情况”。 国地建筑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花都建管中心邮寄《工程结算书》,花都建管中心于4月13日签收后退回国地建筑公司。国地建筑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花都建管中心邮寄《工程结算书》,未妥投,11月14日退回国地建筑公司。国地建筑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城规监理公司邮寄《工程结算书》,次日由他人代签收。国地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花都建管中心现场递交工程结算书、城建档案等工程资料,花都建管中心拒收。国地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花都建管中心现场交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临时指挥部图纸,工程结算书,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建筑工程主体及装修装饰工程资料,建筑工程综合管理记录资料,建筑给排水及电气工程资料。花都建管中心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关于完善花都秀全中学新校区施工临时建设指挥部工程结算资料的函》,要求国地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前补充提交投标文件等22项工程结算资料。国地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花都建管中心发出《关于的答复函》,2021年1月13日送达花都建管中心。国地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花都建管中心现场交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基建办工程款项核拨审批表,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工程签证单和签证附图,投标文件电子版,工程结(竣工)算图纸CAD版本,工程结算书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电子版。花都建管中心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关于加快推进花都秀全中学新校区施工临时建设指挥部工程结算资料的函》,“贵司于2021年1月18日补充……结算资料,经我中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初步审核后,结算资料仍未能满足……要求。请贵司根据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完善(12项)结算资料,并于2021年1月26日前提交”。花都建管中心于2021年2月7日向花都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送审,2021年2月9日向国地建筑公司作出《关于花都秀全中学新校区施工临时建设指挥部工程结算送审存在问题的函》,“评审中心对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初审后,认为贵司提交的资料暂未能满足……要求,请贵司按……规定,依据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的工作联系单的要求补充完善结算送审资料,待资料完善后启动第二次送审工作”。 关于工程价款问题。国地建筑公司主张:合同约定是固定总价,除合同价款803670.22元外,增加电线工程价款23518.9元(827189.12元-803670.22元),有《工作联系单》证明,没有其他证据材料。花都建管中心抗辩:应以花都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结算价格为准。不确认增加的电线工程价款23518.9元,应以竣工验收和监理单位认定为准。 关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结算问题。国地建筑公司主张:其已提交经监理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图及材料,其应花都建管中心通知后于2020年10月16日取回部分资料。花都建管中心与监理单位在过去数年均没有通知其补充材料,说明已收到其提交的结算材料,因是花都建管中心聘请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的履职行为也应由花都建管中心负责。送审不是其的义务,在花都建管中心拖延送审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认定价款。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即使提交财政投资评审,也没有审核空间。如人民法院要求对23518.9元另作审核后再支付,其没有异议,但不影响其要求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要求花都建管中心履行支付义务。花都建管中心抗辩:国地建筑公司没有提交工程支付以及财政投资评审申请以及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图纸、工程量资料、施工材料,并取回全部资料,导致流程无法继续而无法支付工程余款。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国地建筑公司主张:其于2013年12月20日完成施工,预留合理报送材料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花都建管中心抗辩:不同意计算利息。 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国地建筑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鉴定工程结算造价。
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7685.62元; 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76951.6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20550.5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40183.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标准为: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4元,由原告深圳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5元,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负担31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志坚
书记员  曹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