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02民初1796号
原告:深圳市恒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栋,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浮市银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浮市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本案诉争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即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基于《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所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将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双方签署结算单确认工程款,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给原告,原告追索无果遂引起本案诉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夏洞,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盘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