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恒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4146号 原告:***,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珂,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军花园A1A2栋3**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2940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恒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新  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