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94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桃花路***号达升大楼***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志和,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睦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睦皓公司申请再审称:1.***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虽不直接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务,但她是劳动合同、薪酬结构等规章制度的参与制定者。2.公司总经理梁某签发了《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明确要求本公司员工于2016年12月23日前到行政部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过期未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者,视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责任自负,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处理。***不但知悉上述通知内容,而且收到了公司行政文员按规定制作的劳动合同,但拒绝签收。3.睦皓公司在对劳动合同填写的薪酬标准调整为按实发工资签订之后,***又提出按实发工作签订合同标准太高,涉及个人工资所得税问题而恶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出具收到合同的签收手续。***向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行为,从恶意拒签劳动合同中受益,明显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4.对于睦皓公司与***的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签订,双方一直在协商。在合同如何签订尚未谈妥的情况下,睦皓公司应付***的工资分文未少,其权益未受到损害。5.***离职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辞即走不办理交接给公司造成极大损害。综上,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睦皓公司应否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睦皓公司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能举证证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睦皓公司也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而非继续留用***。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睦皓公司应向***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虽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并非直接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对睦皓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睦皓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睦皓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其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