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57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英,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桃花路***号达升大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志和、***,均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睦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拒签劳动合同,睦皓公司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且***拒签劳动合同没有过错,故睦皓公司应支付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9600元;(二)睦皓公司应向***支付律师费4486.3元。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睦皓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担任睦皓公司总经理,其工作职责包括公司人事管理在内的各项管理事务;(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无关;(三)***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其带头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据此,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一)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在《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上签署“同意执行”,表明其工作职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也知悉包括其在内的所有员工均应于2016年12月23日前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根据睦皓公司提交的证据,其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合理,但其作为睦皓公司的总经理,完全具备对该工资标准提出异议的能力,其却未提交证据证实曾提出异议。综合本案证据、双方*述,以及***的工作职责,二审判决认定***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并确认睦皓公司无需向***支付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二)关于律师费的问题。经审查,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在本案中所负责任,确认睦皓公司应向***支付律师费844.36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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