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4民初41778号
原告: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敖志和,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代理人邹兵,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6年9月1日。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工资情况。被告任财务经理,每月工资15000元。
四、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17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提交离职申请,以家里有事为由申请离职。被告于2017年6月6日开始不在公司上班。
五、被告主*的2017年6月1日至27日期间的工资。根据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自2017年6月6日开始,被告明确表示其不去上班,并要求原告结算工资。虽然被告提供了与原告其他员工的聊天记录,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仅仅是2017年6月三个日期的聊天记录,上述聊天记录不能完整反映被告工作情况,因此本院认定被告自2017年6月6日正式离职,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7年6月1-5日的工资数额为15000/21.75×3=2068.97元。
六、被告主*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双方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5日的工资差额共计121369元。
七、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7]4689号。
八、仲裁请求:要求原告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27日的工资12677.44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45141.54元。
九、仲裁结果:原告向被告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27日的工资12677.44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31977.47元。
十、诉讼请求:要求不予支付裁决书裁决的款项。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17年6月1-5日的工资2068.97元;
二、原告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1213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