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19号

原告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镇第二工业区8栋,组织机构代码1923168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鹤,男,汉族,1983年3月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同发路2号西丽官龙村第二工业村8栋,公民身份号码220402198303071415,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桃花路1-3号达升大楼808室,组织机构代码2794328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睦皓电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桃花路1-3号达升大楼800室,组织机构代码56572042-7。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1613.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