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满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7执保25号
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玉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做出(2017)新0107民初2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应支付的案款496417元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款496417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克东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钱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