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金满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7执保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西沟乡。
法定代表人:韩玉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新0107民初29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解除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葛命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