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莱克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7182号
原告: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于俊,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聪,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莱克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玉林。
原告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莱克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湖北莱克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25元,减半收取计495.63元,保全费893元,总计1388.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