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金满矿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7民初291号
原告: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西沟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7666657391N。
法定代表人:韩玉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鹏,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353216E。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于俊,该公司法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泉
人 民 陪 审 员   马洪录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芳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卢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