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1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第A3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53216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16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将登记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湖南桑德同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240万股)的股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相关过户法律文书送达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1130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庆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庄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