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5216号
原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5.5健康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23381475。
法定代表人:谷春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系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汝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业区东区安全路日东工业园A栋一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26438T。
法定代表人:林晓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圣明,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62元,由原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旷
人民陪审员 张建芬
人民陪审员 成晓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