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1669号
申请执行人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工业区东区安全路日东工业园A栋一至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189264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紫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联合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5116908-0。
法定代表人马进来。
申请执行人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紫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4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内容为支付人民币120742.7元及利息。
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不动产登记部门(深圳)、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深圳)、银行系统、互联网银行、证券系统、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均函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