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熊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24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工业区东区安全路日东工业园A栋一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2643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乐,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乐平市乐平矿务局桥头丘煤矿午头区,
上诉人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日东公司诉讼请求:一、日东公司无须支付熊乐业务提成37339元;二、诉讼费由熊乐承担。
一审判项:一、日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熊乐在职期间业务提成费37339元;二、驳回日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日东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日东公司无须支付熊乐业务提成37339元;二、诉讼费由熊乐承担。
被上诉人熊乐答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二审期间,双方确认《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中载明的佣金已结比率对应的是熊乐实际收取的佣金,剩余分配比率对应的佣金即为涉案的未支付佣金,熊乐所主张的五笔货款佣金的四笔货款(合同金额分别为8681100元、390000元、76000元、47000元)包含10%货款的质保金均被日东公司逾期收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业务提成应否支付。日东公司主张熊乐不符合《销售部管理办法》中支付业务提成的条件,故无需支付其业务提成。本院认为,业务提成系熊乐工资组成部分,熊乐离职时日东公司应当将其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涉案的五笔货款之中四笔已经全额收回,且日东公司的《销售部管理办法》中并未规定逾期收回货款可以不支付业务提成的情形,故日东公司对于已收回货款所对应的佣金应当依法支付给熊乐。日东公司主张不予支付熊乐业务提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日东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日东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珠
审判员*灵玲
审判员黄玮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