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14127号
申请执行人: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工业区东区安全路日东工业园A栋一至五层。
被执行人:陕西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住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9号。
申请执行人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6689号、(2018)粤03民终83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059387.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6689号、(2018)粤03民终8310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6689号、(2018)粤03民终8310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