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杰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890520X,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工业园区明珠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祥,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杰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5458281XR,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390号商住楼A2栋3层3单元304。
法定代表人:陈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建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杰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杰网架钢结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正建投公司申请再审称,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法律关系错误。1.涉案工程未结算、未竣工验收、未审计决算,一审法院以《北屯一建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书》作为判决依据不符合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2.天杰网架钢结构公司以不具备结算效力的《北屯一建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书》作为确认河南新纪元新疆分公司与金正建投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凭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3.《防火涂料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每月按完成工作量不超过60%给予支付,工程完工再支付2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并保留5%质保金。即工程完工后支付80%,剩余款项在验收合格后支付条件方可成就。本案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现十师审计局已对该工程进行最终审计决算中。4.涉案工程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政府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国有资产投资管理规定》规范,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业主方、施工方、监理、设计以及质检等五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本案工程2018年停止施工,并未验收。
天杰网架钢结构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围绕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事实理由,本案审查焦点为:金正建投公司是否应向债权受让人天杰网架钢结构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及相应数额问题。
首先,涉案合同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天杰网架钢结构公司与河南新纪元新疆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新纪元新疆分公司将对金正建投公司依据涉案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以及相应利息债权转让给天杰网架钢结构公司。河南新纪元新疆分公司向金正建投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工程款债权本质上是可流通转让的财产权,法律、法规亦未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故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条件。天杰网架钢结构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取得本案债权人主体资格。
其次,金正建投公司是否应支付涉案工程款及相应数额问题。本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工程款,属于劳务报酬的性质。涉案工程承包人河南新纪元新疆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防火涂料分包工程,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款。此时合法的债权已经形成,至于将工程款交给承包人还是受让人,本质上并无区别。关于涉案工程款的数额,北屯一建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有其公司项目经理、副经理、核算人员、技术人员及劳务或分包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书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确认。因涉案项目部是北屯一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派出机构,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结果对该公司具有约束力,故结算书确认的工程款数额应当作为债权数额。金正建投公司关于工程项目部不具备工程款结算资格,其出具的结算书不应作为结算依据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金正建投公司称本案系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本院认为,该行为是法律赋予发包人的义务。金正公司作为发包人,不积极履行该义务,由此引发的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而不应强加给天杰网架钢结构公司。虽然双方诉争的整体工程因暂停未竣工,但并不影响涉案防火涂料分包工程的结算。若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后再付工程款,显然对于受让人极不公平。故金正建投公司关于工程未结算、未竣工验收,不应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蓝文瑜
审 判 员 徐 雷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毛文冰
书 记 员 宗 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