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2执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杰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5458281XR,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390号商住楼A2栋3层3单元304。
法定代表人:陈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忠,男,新疆天杰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890520X,住新疆北屯市工业园区明珠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杰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天山路(兵团)支行3086××××1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926.61元,2021年5月25、26日本院分别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701714.34元、33926.61元,合计:735640.95元。本院案款及执行案件受理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天山路(兵团)支行3086××××1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926.6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