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杰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2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杰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5458281XR,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390号商住楼A2栋3层3单元304。
法定代表人:陈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忠,男,新疆天杰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890520X,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工业园区明珠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杰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天山路(兵团)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天山路(兵团)支行3086××××1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926.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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