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丝路之光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3428号
原告:新疆天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390号商住楼A2栋3层3单元304。
法定代表人:陈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忠,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伊犁丝路之光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重庆北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杜佳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丝路之光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新疆天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提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天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慧飞
书 记 员  隋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