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红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3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390号商住楼A2栋三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山红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厂铁厂沟镇南园南路30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天山红药业有限公司(天山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9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建设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建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90.50元(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045.25元,由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敏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