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81民初983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5月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云,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威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涛,男,汉族,1985年8月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女,穿青人,1966年8月14日生,住贵州省。
被告:清镇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清镇市金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90309123Y。
法定代表人:吴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元、杨波,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镇市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清镇市红枫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14318627A。
法定代表人:姚源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元,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523P。
法定代表人:邹雄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兰,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分公司,地址贵州省清镇市新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55364865U。
法定代表人:徐君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谅,公司职员。
被告:清镇市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清镇市新民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9529614XP。
负责人:徐君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惠,公司职员。
被告:王军,男,布依族,1961年7月31日生,住贵州省。
被告:樊文琴,女,汉族,1965年1月19日生,住贵州省。
第三人:清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贵州省清镇市金清大道广大上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81009710586X。
负责人:朱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红、杨碧,住。
原告***、***诉被告清镇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清镇市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泰房开)、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分公司(以下简称阜泰房开分公司)、清镇市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物业)、王军、樊文琴、第三人清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云、刘胜涛,被告华润燃气、煤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元、阜泰房开及阜泰房开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兰、白云谅、吉安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惠、王军、樊文琴及第三人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红、杨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所有的位于清镇市房屋厨房、卫生间装修一次拆开及恢复的费用21136元;2、判决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所有的位于清镇市房屋租金损失120000元,G栋1单元4层7号房屋租金损失120000元;3、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因G栋1单元5层7号房屋无法居住,原告自2013年8月至2017年5月共计56个月在外租房产生的房租共95200元。
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原告因拆迁安置获得位于清镇市房屋,该房屋由阜泰房开开发,阜泰房开分公司具体实施。2013年2月原告将三套房屋装修完毕,并于同年3月份将3层7号房屋出租,租期5年,2013年4月,原告将4层7号房屋出租,租期6年。2013年8月1单元2层7号房主王军、樊文琴发现楼上厨房有水顺燃气管漏入其厨房,经查找漏水原因,发现燃气管主管外延漏水,且由5层7号一直经过4层7号、3层7号往下漏水,阜泰房开分公司和吉安物业安排工人在3层7号、4层7号、5层7号房屋距燃气管50CM处打穿楼板查找漏水原因,结果未查到漏水原因,吉安物业事后也未恢复穿孔,导致之后不仅燃气管主管外延漏水情况仍然存在,又有水通过穿孔处下漏,严重影响原告及2层7号业主生活,为防止漏水事故多次发生,吉安物业、王军多次将原告进水阀门关断,多次打孔破坏装修导致原告三套房屋无法居住。2019年8月王军、樊文琴又发现楼上漏水,吉安物业又关停了3层7号房的进水阀门,导致原告花钱重新装修的3层7号房仍然不能居住,原告、王军、吉安物业与阜泰分公司共同向住建局反映并协商查明漏水原因,阜泰房开分公司与吉安物业又再次要求原告自费拆除3层7号、4层7号房的厨房、卫生间装修以检查漏水原因,检查结果显示原告进水管无漏水,而是由华润燃气与阜泰分公司安装的燃气管主管处防锈套安装不符合规范引起漏水,第三人委托贵州黔胜建设工程检测实验有限公司对原告的3层7号、4层7号房屋的厨房复查发现,厨房燃气主管安装不满足《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中4.1.6(燃气管道穿墙套管的两端应与墙面齐平,穿楼板套管的上端宜高于最终形成地面5CM)的规定,实际上燃气管的穿楼板套管已低于三层楼面,且套管内层未进行防水密封,该缺陷是导致原告房屋频繁漏水的根本原因,房屋在交付给原告时,已完成了燃气管及穿楼板套管的安装,原告在历次装修过程中均未更改过燃气管,华润燃气、阜泰房开与阜泰房开分公司对燃气管的安装和质量瑕疵负有全部责任,给原告造成损失,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华润燃气辩称:与阜泰房开签订合同以及安装燃气的都不是华润燃气,而是煤气公司,华润燃气和煤气公司是两家不同的公司;案涉房屋在2013年完成在该年8月向用户通气,漏水不是来自于燃气管道,原告诉称管道漏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应驳回对华润燃气的诉请。
被告煤气公司辩称:原告房屋漏水不是因燃气管道的安装导致,而是因为原告或者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做防水而致,煤气公司在安装燃气管道时管道超出现浇板的地面23公分,远远超过按规范装修后的最终地面18公分,因此原告的房屋漏水是其自身或者施工单位施工或设计缺陷导致而非燃气管道原因,应驳回原告对煤气公司的诉请。
被告阜泰房开与阜泰房开分公司辩称,案涉房屋于2011年12月29日通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屋已超过保修期,房开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漏水原因是原告装修造成,整个小区只有原告家漏水,所以应系原告二次装修把厨房地平提高造成的。
被告吉安物业辩称,物业不是侵权主体,物业已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物业已尽到了应有的责任,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王军、樊文琴辩称,原告装修房屋不规范不满足装修工程验收规范存在缺陷引起漏水,王军、樊文琴没有任何责任,且原告的房屋能否出租亦与王军、樊文琴无关,应驳回对王军、樊文琴的诉请。
第三人住建局述称,住建局到现场处理时建议原告找专业的公司检测,检测结果是煤气管道的套管安装不规范。
***、***围绕其诉请提供了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所有的位于清镇市房屋房产权证、***与案外人签订的3层7号、4层7号、房屋租赁契约、装修施工合同、贵州黔胜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房屋检查情况说明、损失清单、照片等证据材料。
华润燃气、煤气公司围绕其主张提供了营业执照与煤气管道工程安装协议书。阜泰房开提供了贵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交房通知、拆迁安置还房室内安装确认书、房屋移交清单、装修验收表等证据材料。吉安物业提供了关于樊文琴(户)房屋漏水的情况说明及会议纪要、照片等证据材料。王军、樊文琴与第三人住建局无证据提供。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坐落于清镇市房屋系本案被告阜泰房开开发修建。2011年12月29日“时代港湾”G栋经验收合格。阜泰房开分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将案涉G栋1单元3层7号房屋、G栋1单元4层7号房屋和G栋1单元5层7号三套房屋交付***、***。***、***收房后次月即对G栋1单元3层7号、4层7号及5层7号三套房屋进行装修。
“时代港湾”G栋房屋交付使用后不久2013年期间,G栋1单元2层7号住户樊文琴向吉安物业反映楼上住户即***的G栋1单元3层7号房屋厨房渗水到G栋1单元2层7号房屋厨房。吉安物业到现场踏勘后作出情况说明。
吉安物业关于樊文琴(户)房屋漏水的情况说明载明:樊文琴(户)房屋位于清镇市,其楼上1-3-7住户为***。1-3-7的厨房渗水到1-2-7的厨房天花板上,影响了樊文琴(户)房屋的正常使用。两户将问题反映到物业公司,希望物业公司协调处理此事,物业公司工程部到现场踏勘后,***的房屋1-3-7、1-4-7、1-5-7均是厨房渗漏,初步结论为***这三套房屋在装修时破坏了厨房防水层,且三套房屋中存在厨房的给水管渗漏。虽然该问题责任应属于***(户)房屋装修不当,应由樊文琴与***自行协商解决,但物业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为了邻里关系和睦,积极协调两户关系,更无偿安排出工人进行处理。经过处理后,***于2013年6月30日向物业公司申请退还装修保证金,鉴于该户房屋存在房屋渗漏问题,本应初步验收一月后就可进行的正式验收,特意推迟到2013年11月21日进行正式验收,并樊文琴(户)签署意见:“楼上漏水造成我户厨房渗水,现双方已达成协议,处理完毕,同意退还保证金。”。物业公司根据双方的意见,于2013年11月21日退还***(户)的房屋装修保证金2000元。2014年6月3日樊文琴到政府部门反映房屋依然渗漏需进行处理,因***不在该房屋居住,多次联系***均不到现场处理。建管站的领导和我司工程部与樊文琴一道进行现场踏勘,建管站认为***三套房屋均存在厨房漏水问题,应该是三套房屋装修时破坏了防水层,另还要必须找到漏水点,由于樊文琴和***联系不是很顺利,请物业公司这边下来马上和***联系,督促***重新做防水处理,把漏水点找到修复,如果***不配合工作,拒绝修理,建议樊文琴(户)走司法途径,物业公司于2014年6月3日下午联系***夫妻告知此情况,答复在外地,下周回来就到物业公司协商处理。物业公司会尽量协调好两户的关系,协助解决好该户的房屋渗漏问题。
2019年8月王军、樊文琴家厨房的厨柜被***家G1-3-7号房再次漏下的水损坏,王军向吉安物业反映后,经吉安物业组织,2019年8月6日在吉安物业会议室由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主持,召开了关于G栋1-2-7业主王军、G栋1-3-7业主***家房屋厨房漏水协调会,参会单位有住建局、住建质安站、红新社区、综合执法局、吉安物业、***、***、王军、樊文琴。会议纪要内容:关于樊文琴(户)房屋位于清镇市厨房长期被楼上G1-3-7住户厨房渗水下来,严重影响了樊文琴(户)房屋的正常使用,经过各个部门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G1-3-7业主重新把厨房地面挖开做防水,物业公司做防水,G1-3-7业主自己铺管道回填,恢复地砖,铺好管道,物业公司做好管道试压,G1-3-7业主方可回填。2、G1-3-7、G1-4-7从2014年1月1日到2019年8月31日物业费,经过社区、住建、综合执法局、物业协商,物业费由物业、房开、G1-3-7业主平摊,G1-3-7业主支付(G1-3-7、G1-4-7)物业费4000元。经过各部门协商G1-3-7业主必须在2019年8月9日开始施工。此次会议后***家厨房再次挖开做防水。
后经***委托,贵州黔胜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房屋检查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委托方提供房屋情况,该房屋G1-3-7、G1-4-7厨房内出现沿煤气管道漏水的情况,我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对该房屋进行现场踏勘检查,并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为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根据现场踏勘检查发现,该房屋G1-3-7燃气管道穿楼板套管的上端低于最终形成地面11CM,G1-4-7燃气管道穿楼板套道的上端低于最终形成地面9CM,不满足《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中4.1.6(燃气管道穿墙套管的两端应与墙面齐平,穿楼板套管的上端宜高于最终形成地面5CM)的规定。
审理中,经询问,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漏水原因及实际损失申请鉴定、评估。
本院认为,因各方当事人均不对漏水原因及实际损失申请鉴定、评估,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及证据高度盖然性作出处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的诉请赔偿损失中应支持哪些损失;2、煤气公司、华润燃气、阜泰房开、阜泰房开分公司、吉安物业、王军、樊文琴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焦点1,***、***的诉请赔偿损失中应支持是哪些损失。对***、***诉请的G1-3-7房屋厨房及卫生间装修二次拆开及恢复的费用42272元、G栋1单元4层7号及G栋1单元5层7号房屋厨房卫生间装修一次拆开及恢复的费用21136元,***、***未举证进行过二次装修。从吉安物业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提供的贵州黔胜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房屋检查情况说明可认定G1-3-7、G1-4-7、G1-5-7房屋的漏水现象仅是出现在厨房,且确实重新挖开两次进行防水处理(无证据显示该三套房屋的其他房间也存在漏水现象),***虽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在重新挖开地面进行防水处理时,厨房的哪些物品受损,根据重新做防水需要挖开地面,地上的地砖和地上的物品包括灶台和橱柜必然受损的实际情况,地砖、灶台和橱柜受损费用应系合理损失。该三套房屋的厨房面积均为9平方米,根据***提供的装修损失清单中,地砖包干价每平方64元,每套房的地砖费用为576元,三套房地砖费用共1728元。两次重新挖开即损坏两次地砖损失费用为3456元;灶台每米500元,共四米,一个厨房2000元,三个厨房6000元。橱柜每米500元共5米,三个厨房7500元。G1-3-7、G1-4-7、G1-5-7三套房屋厨房的地砖、灶台与橱柜合理损失为16956元;对***、***诉请的G1-3-7房屋租金损失120000元、G1-4-7房屋租金损失120000元,该两套房屋系住房非商业不会必然产生租金收益,租金收益属可期待类收益,且房屋仅是厨房漏水不影响使用,该租金诉请非合理损失不予支持;对***诉请的从2013年8月至2017年5月共计56个月在外租房产生的房租共95200元,仅厨房漏水并不必然导致必须在外租房居住,此项诉请亦非合理费用,不予支持。故本院支持的***、***的合理损失为16956元;
对焦点2,煤气公司、华润燃气、阜泰房开、阜泰房开分公司、吉安物业、王军、樊文琴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从贵州黔胜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房屋检查情况说明以及阜泰房开分公司(甲方)与煤气公司(乙方)签订的《煤气管道工程安装协议书》,本案系阜泰房开分公司将燃气管道安装不满足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房屋交付与***、***,阜泰房开分公司辩称系***装修房屋时破坏了防水,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煤气公司与华润燃气系供气单位,而本案非供气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吉安物业也尽到了管理、协助处理等义务,王军、樊文琴亦未对***、***的房屋实施侵害行为,同时由于阜泰房开分公司对外不独立承担责任,故应由阜泰房开承担赔偿***、***的合理损失16956元的责任。应驳回***、***要求华润燃气、煤气公司、阜泰房开分公司、吉安物业、王军、樊文琴赔偿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695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6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被告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敏
人民陪审员  肖立学
人民陪审员  冉玉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