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81民初264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人,户籍地:贵州省,现住清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欢,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街东路,统一社会代码:915201817457157561。
法定代表人:董学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5019393XL。
法定代表人:董学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清镇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金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90309123Y。
法定代表人:吴永,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70749475Y。
负责人:曾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清镇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马永恒主持调解后,原告**以被告贵州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退还燃气开户费2400元及有线电视开户费300元为由,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殷建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袁梽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