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9499号之一
原告:广西泰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能福,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鑫妍,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荣功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负责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代理人:***,公民代理。
原告广西泰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广西泰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泰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泰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广西泰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原告广西泰润投资有限公司退回1540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西泰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曼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奔